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联盟的名称为WAPI产业联盟(章程中简称“联盟”),英文为“WAPI Industry Alliance”,简称为WAPIA。
第二条 联盟是由积极投身于WAPI产业,致力于WAPI产品的研究、开发、制造、服务的企事业单位、团体自愿组成的合作平台。
第三条 联盟的宗旨是整合及协调产业、社会资源,提升联盟成员在WAPI相关领域的研究、开发、制造、服务水平,促进WAPI产业的快速健康发展,实现WAPI标准的推广和应用,保护信息安全,维护消费者利益。
第四条 联盟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法律、法规,尊重社会道德风尚,贯彻执行国家相关方针、政策。
第五条 联盟的业务主管部门为:工业和信息化部(原信息产业部)
第六条 联盟的常设机构住所地:北京海淀区知春路27号量子芯座1701
第七条 联盟发起人:华大电子 、广州杰赛、西电捷通、六合万通、方正集团、上海华曼、国家商用密码研究中心、明华澳汉。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八条 联盟围绕WAPI标准的推广、应用以及WAPI产业的发展,促进联盟成员之间的资源共享和互惠互利,推动政府制定有利于WAPI产业发展的重大产业政策,提升联盟成员的群体竞争力。
(一) 积极从事WAPI相关领域的研究开发,共同丰富、完善、提升WAPI相关技术及标准;
(二) 协调联盟成员之间的关系,形成对WAPI产业发展的共识,协调WAPI产业相关产品测试、制造、服务,协调联盟成员之间分工及产品配套,形成完整的产业链条,促进WAPI产业发展;
(三) 协调联盟成员之间的专利技术许可,以及联盟成员与联盟外厂商之间的专利技术许可,增强联盟成员的竞争力;
(四) 争取和运用各种项目资金和自筹资金,组织和监督联盟成员开展协作;
(五) 发挥产业自律职能,协助政府对WAPI产业发展实行监督和管理;发挥行业渠道优势,向政府反映联盟成员的意愿和要求,提出促进产业发展的建设性意见,为政府制定相关产业政策提供依据;
(六) 成为联盟成员之间共享信息、培训、交流、合作的平台,促进产业、社会资源的有效利用,协助联盟成员解决发展中遇到的问题;
(七)建立、协调、发展与国内外相关企事业、标准组织、标准管理机构等的关系,开展多种形式的合作与交流;
(八) 开展有益于WAPI相关产业发展的公益事业。
第三章 联盟成员
第九条 联盟吸纳具备独立法人资格、愿意从事WAPI产业相关产品研究、开发、制造和服务的企事业单位成为联盟成员,享受联盟成员权利,承担联盟成员义务。
第十条 联盟成员分为理事会成员和普通成员。
(一)理事会成员
本联盟成立之时,理事会由全部发起人组成;
普通成员向联盟秘书处提出申请并经理事会成员提名,按照本章程第十二条之规定,即可成为理事会成员。
(二)普通成员
企事业单位向联盟秘书处提出申请并经理事会成员提名,按照本章程第十一条之规定,即可成为普通成员。
第十一条 申请成为普通成员,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承认并遵守联盟章程;
(二)在WAPI产业已有实质性投入;
(三)支持WAPI标准,愿意推动WAPI产业化进程;
(四)遵守联盟知识产权政策;
(五)理事会成员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十二条 申请成为理事会成员,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 承认并遵守联盟章程;
(二) 成为普通成员一年以上;
(三) 对WAPI产业有重要贡献;
(四) 遵守联盟知识产权政策,并承诺签署适用于理事会成员的有关知识产权声明;
(五) 由联盟发起人一致同意并经理事会成员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十三条 理事会成员的权利
(一) 参加联盟大会会议及理事会会议,参与讨论和表决与联盟发展有关的重大政策、决议和事项;
(二) 向秘书长提议召开联盟大会临时会议及理事会临时会议;
(三) 委派代表参加秘书处;
(四) 优先与联盟内其他成员协作;
(五) 质询联盟财务收支状况;
(六) 参加联盟定期和不定期举行的信息沟通与技术交流、培训等活动;
(七) 依据联盟政策和有关协议,实施联盟其他成员的专利;
(八) 退出理事会及联盟。
第十四条 普通成员的权利
(一) 参加联盟大会会议,参与讨论和表决与联盟发展有关的重大政策、决议和事项;
(二) 向秘书长提议召开联盟大会临时会议;
(三) 应秘书长之邀列席理事会会议;
(四) 优先与联盟内其他成员协作;
(五) 质询联盟财务收支状况;
(六) 参加联盟定期和不定期举行的信息沟通与技术交流、培训等活动;
(七) 依据联盟政策和有关协议,实施联盟其他成员的专利;
(八) 申请成为理事会成员;
(九) 退出联盟。
第十五条 理事会成员的义务
(一) 承认并遵守联盟章程;
(二) 签署适用于理事会成员的有关知识产权声明;
(三) 认可并支持WAPI技术与标准,致力于推进WAPI产业,培育WAPI市场;
(四) 在WAPI领域的研究、开发、制造、服务等方面进行实质性投入,主动按照各自单位的特点在产业链上协作,积极推动产业化的进程;
(五) 在WAPI领域的研究、开发、制造、服务过程中,积极申请并维护相关专利;
(六) 按时、足额交纳联盟会费;
(七) 应秘书处的要求派代表参加秘书处的工作;
(八) 保守联盟商业秘密。
第十六条 普通成员的义务
(一) 承认并遵守联盟章程;
(二) 认可并支持WAPI技术与标准,并有实质性投入,培育WAPI相关市场;
(三) 主动与联盟其他成员开展WAPI产业化合作;
(四) 应秘书处的要求派代表参加秘书处的工作;
(五) 按时、足额交纳联盟会费;
(六)保守联盟商业秘密。
第四章 组织结构
第十七条 联盟组织机构 联盟大会 理事会 秘书处
第十八条 联盟大会是联盟的最高权力机构。
联盟大会的职责是:
(一) 批准联盟章程的修改;
(二) 决定联盟发展规划和工作方针;
(三) 审议批准联盟年度工作报告;
(四) 审议批准年度财务预、决算报告;
(五) 决定联盟的变更和终止;
(六) 审议批准理事会提交的其他报告。
第十九条 联盟大会会议包括联盟大会年会和联盟大会临时会议,由秘书长召集。联盟大会年会每年召开一次;在联盟大会年会闭会期间,遇有重大或紧急情况,经半数以上联盟成员或理事会提议,可召开联盟大会临时会议。
联盟大会决议需经四分之三以上到会理事会成员且三分之二以上到会普通成员的代表表决通过方能生效,但联盟章程须经全部发起人一致同意方可修改。
每一成员只享有一票表决权。
第二十条 理事会是联盟大会的执行机构,对联盟大会负责。
理事会的职责是:
(一) 通过提请联盟大会修改联盟章程的决议;
(二) 解释联盟章程;
(三) 执行联盟大会决议;
(四) 制定联盟发展规划和工作方针;
(五) 拟定联盟年度工作报告;
(六) 制定年度财务预、决算报告;
(七) 决定联盟成员的加入和除名;
(八) 选举和罢免秘书长;
(九) 听取和审议秘书处、各工作组工作报告;
(十) 审议、批准和修改联盟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一) 通过提请联盟大会变更或终止联盟的决议;
(十二) 决定秘书处内部机构的设立及撤销;
(十三) 讨论和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会议包括理事会年会和理事会临时会议,由秘书长召集。理事会年会每年召开两次;在理事会年会闭会期间,遇有重大或紧急情况;经一名以上理事会成员提议,半数以上理事会成员同意,可以召开理事会临时会议。
理事会会议需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会成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需经四分之三以上到会理事会成员的代表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每一成员只享有一票表决权。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下设秘书处,负责联盟的日常工作。
秘书处的职责是:
(一) 执行联盟大会及理事会决议,负责组织、管理、协调联盟的各项工作;
(二) 负责联盟大会会议及理事会会议的筹备和召开;
(三) 起草联盟年度工作报告;
(四) 起草年度财务预、决算报告;
(五) 负责受理加入联盟的申请,对申请单位资格进行初步审查;
(六) 负责受理普通成员加入理事会的申请,对申请单位资格进行初步审查;
(七) 依据联盟有关制度提议除名违规联盟成员及受理联盟成员退出联盟的申请;
(八) 联盟大会和理事会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三条 秘书处设秘书长一名,向联盟大会及理事会负责,全面主持联盟日常工作。
第二十四条 秘书长是联盟的代表,负责召集联盟大会会议及理事会会议。秘书长不能履行职责时,由秘书长授权理事会成员单位代表代为履行其职责。
第二十五条 秘书长每届任期两年,可以连选连任。
第二十六条 秘书处根据工作需要下设若干工作组,各工作组负责处理具体事务。
第五章 联盟成员的加入、变更、退出和除名
第二十七条 联盟成员的加入
(一) 申请加入联盟的企事业单位,需提交下列申请材料:
1. 加入联盟的书面申请;
2. 申请单位的介绍材料和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等相关身份证明的复印件;
3. 申请单位的WAPI产业化项目计划;
4. 申请单位在WAPI相关领域研究、开发、制造、服务的工作开展情况书面报告。
(二) 加入联盟的程序:
1. 经理事会成员提名;
2. 申请单位向秘书处提交加入联盟申请材料;
3. 秘书处审查申请资料,并将审查意见提交理事会;
4. 理事会根据本章程第十一条规定决定。
普通成员申请加入理事会的程序参照上述规定办理。
(三) 申请获得批准后,申请单位即成为联盟成员,由秘书处向其颁发联盟成员证书。
第二十八条 联盟成员的变更
联盟成员发生与WAPI有关的分立、合并、被收购等情形时,该成员应自上述变更完成之日起三十日内,向秘书处提交相关说明材料,由秘书处提交理事会,理事会根据本章程决定其成员资格的保留或变更事宜。
第二十九条 联盟成员的退出
联盟成员退出联盟时应提前三十日向秘书处提出书面通知。秘书处在收到书面通知后于三个工作日内向理事会通报。联盟成员退出联盟的,已交纳的会费不予返还。联盟成员退出后一年内不得申请重新加入联盟。
联盟成员退出后有关知识产权的问题,按照联盟的有关协议和制度处理。
第三十条 联盟成员的除名
联盟成员违反联盟章程及有关协议、规约,或一年以上不履行义务情节严重的,经秘书处核实,提交理事会审议决定除名。联盟成员被除名的,已交纳的会费不予返还。联盟成员除名后两年内不得申请重新加入联盟。
联盟成员除名后有关知识产权的问题,按照联盟的有关协议和制度处理。
第六章 资产管理、使用
第三十一条 联盟经费来源:会费; 捐赠; 项目资助; 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的收入;利息; 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二条 联盟成员应向联盟交纳会费,会费标准如下:
理事会成员:拾万元人民币/年
普通成员:伍万元人民币/年
理事会可根据实际情况调整上述会费标准。
第三十三条 联盟应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体系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四条 联盟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联盟大会及理事会的监督。
第三十五条 联盟的合法财产受国家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六条 联盟成员派到联盟工作的人员的工资、保险及福利待遇,由所在联盟成员承担。外聘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由联盟承担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章 联盟终止
第三十七条 联盟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终止的,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并提交联盟大会表决通过后即行终止。
第三十八条 联盟终止前,须按有关规定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三十九条 联盟终止后的剩余财产,由联盟大会依法决议。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条 联盟的知识产权政策,由秘书处另行制定或委托律师事务所制定,报理事会批准。
第四十一条 本章程自联盟发起人的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后生效。
第四十二条 本章程所述“以上”包含本数。
第四十三条 会议程序及具体表决方式,由秘书处制定,报理事会批准。
第四十四条 本章程由理事会负责解释。